
类别:行业新闻 来源: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5-01-26 12:54:05 浏览:1
2019年6月21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现场查看发现,山东天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6月19日在公司管道加工车间北端对5件钢结构件进行了补涂油漆,该过程中未针对发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采纳任何搜集、管理办法。当事人存在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出产活动未依规则装置、运用污染防治设备的违法现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出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许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则装置、运用污染防治设备;无法密闭的,应当采纳必定的办法削减废气排放。”的规则。我局于2019年7月2日以《行政处分事前(听证)奉告书》(济环邹罚告[2019]25号)奉告你公司违法现实、处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分决议,并奉告你公司有陈说申辩和听证的权力。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请求听证,我局依法安排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出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许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则装置、运用污染防治设备,或许未采纳削减废气排放办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则,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分:处二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立即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和《罚款决议与罚款收缴别离实施办法》的规则,限于接到本处分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议书到我局三楼规划财务科收取发票,将罚款缴至恒丰银行济宁邹城支行(和平东路1286号)。你公司交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存案。逾期不交纳罚款,我局能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邹城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不中止行政处分决议的实行。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